深圳星火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Shenzhen Spark International Certification Co., Ltd.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渔业社区名优采购中心B座2区425 。

联系人1:郑 青(电话:13802705097 QQ:2784911507)

联系人2:翁莎莎(电话:15302684323 QQ:724910502)

对授予、拒绝、保持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暂停、恢复或撤销认证和再认证注册的说明

--当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或服务评价体系不能持续满足认证规则要求,或获证组织申请,我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和我公司相关体系文件要求如《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和恢复认证管理程序》SIC-TP-025/A2、《获证组织须知》SIC-TP-025/A2,视具体情况采取缩小、暂停注册、撤销注册等措施。其主要内容与要求如下:

 

1、 批准认证注册/颁发认证证书的条件及管理要求

1)受审核方具有法人地位,具有必要的许可证书/资质证明,并在认证过程中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受审核方管理体系覆盖产品/服务的实物质量/污染排放/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要求;一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污染/安全事故/服务事故;受审核方具有符合适用标准或其它引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文件化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服务评价体系;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及服务绩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适用相应的体系);

3)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受审核方对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进行了充分安排和有效的实施,并且将得到保持;

4)审核组的专业能力满足GB/T 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SO 19011,IDT)的要求。

    5)审核组按公司程序规定完成认证审核的所有过程,并做出推荐认证注册的建议。推荐条件为:受审核方不存在或存在少量一般不符合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经审核组书面验证措施有效;或者虽然存在一个严重不符合项,但能在规定的三个月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现场验证结果表明: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有效。

    6)经本公司质量部/技术委员会的专业管理人员审查,确认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符合标准或其它引用文件的要求,审核计划及审核过程符合《审核资料审查规定》的要求。

    7)受审核方按认证收费规定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8)适用时,对固定分场所应列入证书,可根据企业的要求制作子证书或附件。适用时,对临时场所应列入证书的附件,可与证书一同颁发给受审核方。

    若审核组审核结论为不推荐认证注册,技术委员会(简称:技委会)经过资料审查认为可以注册的,技委会必须提出充足的理由支持该认证决定,并报技委会主任批准。

 

2、 保持注册/保持认证证书的条件及管理要求:

1)按《证后审核及管理程序》规定的周期接受例行监督审核。

在初次认证二阶段后或再认证现场审核后至少12个月内进行了一次监督审核;此后,二次审核的间隔未超过12个月;若在达到监督审核期限而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可延长3个月延长(即间隔至15个月),但获证组织需与认证机构办理有关延长监督期3个月的暂停证书手续。累计超过15个月而未实施监督审核时,认证机构应按认证二阶段的审核要求对该获证方实施复审并通过后方可恢复证书,或认证机构直接撤销该证书。

证书到期前 3个月接受再认证现场审核。

获证方应接受认证机构你的非例行监查审核、认证监管机构的稽查审核及见证评审。

2) 审核组现场监督/再认证审核后作出推荐继续保持/认证再注册的建议。

推荐条件为

       <1>现场审核未发现不符合项,或仅存在少量轻微或一般不符合项,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了有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经审核组书面验证结果:措施有效;

       <2>或者虽然存在一个严重不符合项,但已在规定的 3个月内采取了有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经审核组现场验证: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结果有效。

3)内审、管理评审和纠正措施有效,具有自我完善机制,管理体系运行良好,持续有效。

4)产品实物质量稳定,无顾客重大投诉,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污染物严重超标(EMS)/未发生重大的职业健康安全事故(OHSAS)/未发生服务失败事故 。

5) 监督审核的内容、审核人日及过程要求符合规定文件要求。

为确保现场审核有效实施,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若由于季节性原因,每次监督审核难以覆盖所有产品时,但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各次监督审核应累积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6) 上次审核的所有不合格纠正措施保持有效;

7) 获证的组织要按认证收费规定按时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8)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规定要求。


3、扩大认证范围管理要求(属于范围变更特殊类别之一):

1) 获证方预扩大认证范围时,可向SIC提出变更申请《认证信息变更申请表》,明确扩大范围及需补充必要的信息。

2) 获证组织扩大认证范围时,应将有关的体系文件(如:更新后的质量手册)同申请表一起提交。

3) SIC对获证方拟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满足要求时,签订补充协议。

4) 审核部根据《合同评审表》的信息和《审核任务书及派出令》的要求组织实施现场审核。通常,扩大范围审核可以与年度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一并进行。

5) 扩大认证范围的结论应在审核报告中予以重点描述,并最终报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管理层批准后,方换发扩大范围后认证证书,并报认监委备案。


4、缩小认证范围管理要求(属于范围变更特殊类别之二):

1)获证方由于某种原因,例如:原认证范围中某类/几类产品或服务,已停产或停止提供;或出现严重不符合项不能按期采取纠正措施,而缩小其认证范围等;获证方拟缩小认证范围时,应及时向SIC提交书面申请《认证信息变更申请表》,说明缩小认证范围的原因,SIC接到报告后,报技委会最终审议批准。必要时,安排专人到现场予以确认。

2)在监督审核时,当发现:

    a受审核方的实际生产/经营范围比原认证证书表述的认证范围小或少时;

    b审核计划中规定的部分审核范围没有生产或工作现场无法提供体系运行的证据;

经审核组推荐、技委会审议通过后,则更换为“已缩小认证范围后的认证证书”并报认监委备案。


5、暂停注册/认证证书的条件及管理要求:

1)下列情况之一时,SIC将在调查核实后的 5个工作日内暂停获证方的注册资格/认证证书:

    (a.获证方所获证的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要求。

    (b.获证方不接受/不配合按合同要求的频次实施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的。

    (c.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如:未按时交纳认证费用)。

    (d.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e.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暂停证书的。

    (f.持有的有关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及尚未换证的。

    (g.获证方主动请求暂停的。

    (h.监督审核或抽查发现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i.获证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j.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如:企业重组、地址/场所搬迁或范围覆盖的活动较大变动、重大投诉、重大事故及被媒体曝光发现重大异常或不良影响的)。

2)QMS特殊要求:

    (1)QMS 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 QMS 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不满足 QMS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受到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反映获证组织 QMS 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5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持有的与 QMS 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1)发生与质量相关重大舆情的;

    (12)主动请求暂停的;

    (13)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6、撤销注册/(或注销)认证证书的条件及管理要求:

1.撤销的基本条件:凡具有下列之一时,SIC将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撤销获证方的注册资格及认证证书:

a.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b.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c.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d.拒绝接受国家产品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服务规范等专项监督抽查的。

e.发生重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服务失败事故等,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f.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g.暂停期满不具备恢复的条件,即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h.没有持续运行相应的管理体系或者其已获证的管理体系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i.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SIC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2个月仍未纠正的。

j获证方主动申请撤销/注销的。

k.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包括但不限于:

    (1拒绝接受年度监督审核,或获证后的现场审核未通过。

    (2拒不交纳认证费用和监督费用的。

    (3拒绝对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

    (4拒绝接受认可机构对SIC现场审核见证评审安排的(适用时)。

    (5获证方明确已不再生产体系覆盖内的产品/已不再提供体系覆盖内的服务。

    (6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7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8发生了其他构成撤销认证资格的事宜。

l.QMS撤销有关具体要求: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QMS 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7、恢复注册/认证证书的条件及管理要求:

1.暂停原因消除,申请及时恢复或暂停期满自动恢复类:

以下几种原因被暂停注册资格的认证证书,在暂停原因消除后经认证决定和证书管理人员审查通过,可恢复注册资格的认证证书,并向获证方下达《认证证书恢复通知书》。

    a.因企业未按期提交不符合项整改资料而被暂停的,在取得企业整改资料后并经原审核组代表及SIC档案评审员验证通过后,即可申请及时恢复或暂停期满自动恢复注册/证书。

    b.因企业资质证书(如3C证书、工业许可证、计量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被暂停或等待办结发证而被SIC暂停认证注册资格的,企业在取得有效资质证书后可申请及时恢复或暂停期满自动恢复注册/证书。

    c.公司根据监管部门稽查所发现问题意见暂停企业注册资格的,经监管部门确定问题点不存在或已消除后,即可申请及时恢复或暂停期满自动恢复注册/证书。

    d.因欠费暂停注册/认证证书的,在费用交齐后由财务资源部提请并及时恢复注册/证书。

    e.只有再经现场审核及档案评审判定方可消除暂停原因时,须经通过认证决定后,即可恢复注册/认证证书。如: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认证范围变更等。


2.暂停期满,尚不满足恢复条件,再次申请暂停处理及跟进判断类:

     若未达到撤销的条件,暂停期满后,暂停原因仍未消除即尚未满足恢复的条件时,获证方可申请第二次暂停(第一次和第二次暂停累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为此,认证决定和证书管理人员应在暂停期满前至少5个工作日,主动联系获证方,确认其届时满足恢复注册/证书的条件的可能性。若届时不能满足条件,则应要求其申请办理第二次暂停手续;若已满足或届时可满足条件,则应在暂停期满前,按4.8.1管理要求实施注册/认证证书的恢复工作,并向获证方下达《认证证书恢复通知书》。


3.暂停超过6个月或其它特定大限,仍不满足恢复条件时,应予及时撤销。

认证决定和证书管理人员应在第二次暂停期满前至少5个工作日,主动联系获证方,确认其届时满足恢复注册/证书的条件的可能性。若届时仍不能满足条件,则应按管理要求办理撤销手续。


8、暂停、恢复、撤销等处理程序:

1.作出暂停使用认证证书的决定后,(暂停期限最长时间为六个月)我司将书面通知该获证组织,规定整改期限和恢复使用证书的条件,并将此决定报认监委备案。获证组织在暂停期间不能在任何媒体上发布任何消息暗指证书仍然有效,不能使用证书和标志。否则,我司将收回认证证书及附件和合格通知书。

2.暂停注册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时,请向本公司认证审核部提出恢复注册现场审核申请,该部将及时做出安排。审核组将采取全要素抽查的审核方式。当该组织的管理体系满足恢复注册的规定要求,本公司技委会作出恢复认证注册的决定后,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组织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同时上报认监委。

3.作出撤销认证注册资格决定后,我司将将以书面形式向该组织发出撤销证书通知书并书面上报认监委,同时将收回该组织的认证证书、证书附件、合格通知书和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