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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星火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Shenzhen Spark International Certification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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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管理程序

1 认证的批准

  审核组确认受审核方已进行了一次覆盖标准全部要求的完整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并且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有效性得到验证,审核组在认证审核报告中同意推荐注册。经技委会对审核组提交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相关记录审查合格后,提交认证决定人员进行审定。经认证决定人员审定过的资料,若满足认证要求,由本机构总经理/授权人签发认证证书,具体执行《认证决定管理程序》的规定。

2 认证的保持

  本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均为三年,自认证决定批准之日起,证书有效日期为第二阶段/再认证现场审核结束日加三年。作为最低要求,在初次认证的第二阶段审核后至少12个月内应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此后,每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3 认证范围变更

  经监督审核及其他信息表明,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运行及覆盖的产品或服务达不到标准要求或获证组织经营范围变更需缩小认证范围,可以向本公司提交缩小认证范围的申请(填写《证书变更申请表》)。

4 认证范围扩大

  当申请方申请扩大获证组织原有管理体系认证范围时,需提供变更的体系文件和相应的资料,市场部受理后按合同评审的规定,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和安排审核。

5 认证范围缩小

5.1当组织的产品/服务范围等因某种原因有所缩小时,组织应通知本认证公司。或在监督审核时,审核组发现组织的范围已缩小时,应与组织协商,确认是否缩小认证范围。

5.2 缩小后的认证范围应满足独立认证的条件。如在公司办公室内无法核实或经核实不能确定缩小后的认证范围是否满足独立认证条件时,应结合监督审核或安排非例行审核进行现场确认。

6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暂停

6.1 暂停准则

  有表明获证组织存在影响认证的持续有效性和公信力的以下情况之一时,本机构将在调查核实后及时暂停其认证证书。本机构要求认证证书持有者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一般暂停期限为1-6个月,但属于第6.1.3c)项情形的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对于特殊的获证组织,比如明确放弃证书的、体系运行严重失效等情况,本机构可不办理暂停手续而直接撤销该组织的获证证书。

6.1.1 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6.1.2 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未按《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规则》要求使用本中心签发的管理体系证书和认证标志;

b) 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已不满足原认证覆盖范围要求,未及时通知本机构妥善处理;

c) 未按规定及时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d) 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监督审核、特殊审核。但在获证组织达到监督审核期限而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可以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期限,但最长间隔不能超过15个月;

e) 不接受或不配合本机构组织实施的认证有效性内部稽查、国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

6.1.3 其他违反与本机构签订的合同及其协议的规定;

a) 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b) 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c) 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d) 在监督审核、特殊审核、认证有效性内部稽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在商定的时间内采取的纠正、纠正措施未被接受(或未被证实有效);

e) 发生影响产品质量/环境绩效/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重大事故,或国家行业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新闻媒体曝光事件;

f) 特殊行业,在特定时期国家有要求予以暂停的;

g) 对其投诉或任何其它信息证实获证组织不再符合本机构的相关规定要求;

h) 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

i) 其他不满足本机构认证要求的情况。

6.2 暂停管理

  行政部负责按规定向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暂停信息,并将相关认证证书的暂停信息在公司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为一个月,超过公布期后将不在公司暂停撤销公告栏显示,如需了解获证组织最新状态,可通过输入获证组织证书号和公司名称在公司网站查询认证证书最新状态。

6.3 暂停认证资格的恢复

  被暂停获证组织在暂停期内对造成暂停的原因已经根本消除,并且提供了有效的证据且经本公司认证决定人员评审后,经审批可恢复被暂停获证组织的证书的标志。

7 认证证书/标志的撤销

7.1 撤销准则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及时撤销其认证证书并要求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停止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

7.1.1 被注销、破产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7.1.2 获证组织在暂停资格的限期内未能有效地对问题实施纠正;

7.1.3 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7.1.4 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发生影响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经调查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因为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或组织未能在暂停期内就重大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7.1.5 严重违反双方认证合同规定的;

7.1.6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7.1.7 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7.1.8 没有运行相应的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7.1.9 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6个月仍未纠正的;

7.1.10 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7.1.11 获证客户主动要求撤销证书;

7.1.12 其他重大影响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情况。

7.2行政部负责按规定向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撤销信息,并将相关认证证书的撤销信息(含无法收回证书原件的认证证书)在公司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为一个月,超过公布期后将不在公司暂停撤销公告栏显示,可通过输入获证组织证书号和公司名称在公司网站查询认证证书状态。

7.3 认证证书自撤销之日起将不可被恢复,如获证组织申请认证证书,按初审提交申请至公司。